集中式空调设备维修安装 服务能力等级申请条件

发布时间:2025-12-08 16:53|栏目: 企业等级 |浏览次数:

集中式空调设备维修安装(A 类)服务能力等级分为特级、Ⅰ 级、Ⅱ 级、Ⅲ 级、Ⅳ 级,各级申请条件围绕企业经营基础、人员配置、技术装备、工程业绩四大核心维度设定,且不同等级对主机维修安装种类的承接能力要求不同,具体条件如下:

一、通用基础申请条件

企业经营资质

企业需依法注册并取得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开业满 1 年以上,且经营范围包含 “制冷空调设备维修、安装” 相关项目,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并完成年审。

注册资金需达到申报等级对应的标准,且企业章程中的注册资金与营业执照一致,若有变更需提供工商部门的变更证明。

近 3 年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且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及环境污染事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无落后工艺、高耗能等违规情况。

场地与设备要求

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需提供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租赁场所需附产权方的场地所有权证明)。

配备与维修安装业务匹配的设备、量具仪器、工程车辆等,其中原值 5000 元以上的设备(不含办公、交通车辆)需提供发票及设备照片(标注名称、原值),检测仪器仪表需提供年检表和合格证明。

管理文件要求

需制定完善的维修安装工艺文件(含冷媒回收与再利用工艺)、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及服务管理制度。

提供上一年度财务报表(损益表、资产负债表),证明企业具备稳定的经营能力。

二、人员配置条件

技术人员要求

工程技术人员需持有国家人事或法定专业部门颁发的制冷、暖通空调、机电类专业职称 / 资格证书(排除政工、经济类非相关证书),例如制冷工程师、电气工程师等。

Ⅰ 级及以上等级的技术负责人需具备工程师及以上制冷空调相关职称,且有 10 年以上行业经验,主持过大型制冷空调项目技术工作。

技术工人要求

技术工人需持有国家劳动部门或行业国家级机构核发的制冷工、制冷空调设备维修工、冷媒回收操作工等证书,以及电工、焊工等特种作业证书(证书需在有效期内)。

所有人员需提供身份证、劳动合同 / 聘用合同复印件,且证书影印件需清晰显示照片、编号、发证单位印章。

三、各等级专项承接能力与业绩要求

特级

需能独立承担5 种(含)以上主机种类(活塞式、涡旋式、螺杆式、离心式、吸收式等)和系统的维修安装。

申报企业需已取得 Ⅰ 级资质满 3 年以上,且上一年度维修安装业绩的年营业额(不含设备、主材费用)需达到对应标准,提供项目合同、发票、竣工验收报告及用户盖章的《工程项目信息与质量反馈表》。

Ⅰ 级

需能独立承担4 种(含)以上主机种类和系统的维修安装。

上一年度完成的项目需包含 4 种及以上主机类型的维修安装,业绩材料需明确主机设备型号、竣工日期、运行状况等信息。

Ⅱ 级

需能独立承担3 种(含)以上主机种类和系统的维修安装。

业绩材料需证明企业实际完成过 3 种及以上主机类型的维修安装项目,且用户反馈表需确认项目质量及运行情况。

Ⅲ 级

需能独立承担2 种(含)以上主机种类和系统的维修安装。

申报业绩需包含至少 2 种主机类型的维修安装项目,提供对应的合同、验收报告等佐证材料。

Ⅳ 级

需能独立承担1 种主机种类和系统的维修安装。

作为入门等级,需提供至少 1 种主机类型的维修安装业绩,证明企业具备基础的施工能力。

四、业绩核算要求

申报的年营业额为上一年度维修保养和安装工程业绩总和(不含设备、主材费用),维修保养跨年度项目按实际月份折算营业额,安装项目按竣工日期核算;若安装项目无法提供预算 / 结算表,营业额按合同总金额的 5% 计算(不含设备主材的按 50% 计算),且安装项目营业额计入额不超过年营业额的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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