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有何区别

发布时间:2025-09-15 16:24|栏目: 专利代理 |浏览次数:

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主要有以下区别:

保护对象:

发明专利:根据《专利法》,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其保护对象包括产品发明,如新型材料、新设备等,也包括方法发明,如生产工艺、制造方法等,还可以是对现有产品或方法的改进发明。

实用新型专利: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仅保护产品,且侧重于产品形状、构造的优化,如可折叠支架、模块化设计等,不保护方法。

创造性要求:

发明专利:要求具有 “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与 “显著的进步”,需证明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的差异 “非显而易见”,且能产生 “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创造性要求较高。

实用新型专利:只需具有 “实质性特点” 与 “进步”,仅需证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 “非显而易见” 的差异,不强制要求 “显著进步”,创造性要求相对较低。

审查流程:

发明专利:要经过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初步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新颖性检索,实质审查是必经程序,申请人需主动请求,审查周期较长,一般为 2-4 年。

实用新型专利:以形式审查为主,偶发新颖性检索,通常不进行实质审查,审查周期较短,一般 6-12 个月即可授权。

保护期限:

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保护期限为 20 年,保护期限较长,适合研发投入大、商业周期长的技术领域。

实用新型专利:自申请日起保护期限为 10 年,保护期限较短,适用于生命周期短、迭代快的技术。

申请成本:

发明专利:申请费为 900 元,还需缴纳 2500 元实质审查费,第 1-3 年年费为 900 元 / 年,整体费用较高。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费为 500 元,无需实质审查费,第 1-3 年年费为 600 元 / 年,申请成本相对较低。

权利稳定性:

发明专利:因经过实质审查,专利权稳定性较高,在司法实践中侵权赔偿额通常也更高。

实用新型专利:由于未进行实质审查,易被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权利稳定性相对较差,通常需通过 “专利权评价报告” 来增强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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