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文化部门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管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演出主体资质:对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进行备案,审核相关资质条件,确保其具备合法经营演出业务的资格。
演出活动审批:依法对营业性演出活动进行审批,包括农村集镇演出、流动性演出等,严格审核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演出场所备案证明》等资质文件,以及演出的内容、演员信息等。
演出内容审查:确保营业性演出内容不含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演出市场秩序:监督演出举办单位、演出票务经营单位的票务经营活动,规范演出票务市场秩序,打击 “黄牛” 炒票、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禁止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等。
演出安全管理:虽然公安部门主要负责演出现场的安全检查和秩序维护,但文化部门也会督促演出举办单位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落实安全、消防措施,如核验演出场所的消防安全设施检查记录、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等。
演出经营活动税收:监管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对其营业性演出的经营收入依法纳税,以及演出举办单位在支付演员、职员的演出报酬时依法履行税款代扣代缴义务。
募捐义演管理:对募捐义演进行监管,确保演出收入除必要的成本开支外,全部交付受捐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员、职员不得获取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