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市监局印发《陕西省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管理办法》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陕西省网络食品交易平台

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陕西省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26年8月3日第五次局务会修订通过,自2026年9月4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编号:40-30〔2026〕3号)


陕西省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管理办法

(2022年6月29日第3次局务会审议通过,2026年8月3日第5次局务会修订通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总局令第27号)、《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23号)、《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24号)等部门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含外省第三方平台在本省设立的分公司、子公司、分支机构、代理商等,以下统称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及通过自建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指在网络食品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备案管理,指导全省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管理工作。
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通过自建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经营者的备案管理工作,并可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区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管理权限。
第四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及通过自建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备案管理权限,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企业性质、主体业态、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网站名称、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ICP备案号等内容。
平台提供者设立或者委托实际运营机构(包括分支机构、办事处、第三方机构等),在陕西省境内从事网络食品销售或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的,应当自设立或者委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实际运营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等。
第五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及通过自建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如实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材料,并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一)陕西省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申请表(附件1);
(二)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扫描件;
(三)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ICP备案号扫描件;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五)陕西省网络食品交易安全承诺书(附件2)。
(六)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组成架构及职责、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任命书。
委托他人申报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通过自建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还需提供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等相关证明。
第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备案申请后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受理并给予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符合要求后给予备案。
第八条 备案号格式为:“陕网食备”(“陕西省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简称)和6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的编码。数字从左到右依次为:1位企业性质代码,1位主体业态代码,4位顺序码。企业性质代码“1”代表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2”代表通过自建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网络食品交易平台主体业态代码“1”代表网络食品销售,“2”代表网络餐饮服务。
第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完成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备案信息。公开的备案信息应当包括备案企业名称、企业性质、主体业态、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网站名称、域名、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ICP备案号、网络食品交易备案号等。
第十条 陕西省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凭证有效期应当与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ICP备案号有效期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及通过自建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部门重新备案。
平台提供者的实际运营机构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重新报告。
第十二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及通过自建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需要延续备案有效期的,应当在该备案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及通过自建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终止服务或交易的,应于停止平台服务或者终止交易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办理注销备案。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及通过自建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终止服务或交易后未按规定办理注销备案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调查核实后,予以公告注销。
第十四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完成备案后,应当依法履行下列食品安全义务:
(一)明确负责食品安全管理的机构,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管理人员,明确岗位职责;
(二)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培训考核机制,定期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开展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
(三)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登记信息包括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实际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联系方式、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等,并至少每6个月核验更新一次;
(四)通过技术识别、实地核查等方式,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资质进行实质性审查;
(五)建立并实施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风险管控、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置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管理义务。
第十五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及通过自建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备案、未如实提供备案材料,或者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未按规定重新备案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相关部门规章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陕西省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管理办法》(陕市监发〔2022〕29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