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是针对于: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的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所需要办理的前置审批,企业需先取得相应的审批后,才可以从事相应的业务,否则属于违法经营。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公布,2021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修改) 第八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省级和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完成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 备案信息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 或者负责人姓名、备案号等。
1、依法成立的公司; 2、依法取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 3、网络食品销售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或自建平台); 4、其他相关硬性条件等。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4、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证明; 5、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复印件(仅自建网站需要提交); 6、三方平台备案信息登记表; 7、授权委托书; 8、其他相关专业性申请材料等。
申请人通过当地主管部门的企业网上办事平台,或者省政府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网上申报。采用无纸化方式,在系统填报相关信息,网上填写完成后,系统将自动生成备案申请书,下载打印并签字加盖备案者公章,连同其他备案材料和证明文件均应扫描成电子版(PDF格式)上传至系统后,提交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