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经营者备案如何办理

发布时间:2026-03-25 10:03|栏目: 新闻中心 |浏览次数:

(一)适用范围

 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经营者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通过自建的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如:淘宝、拼多多等平台就属于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苏宁易购、京东自营等就属于自建网络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这些平台特点是平台不提供配送服务,由平台内商家自己选择快递公司配送)。

(二)法律依据

1.《食品安全条例》第十六条、第六十一条;

2.《食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三)适用情形

1.住所地在本省外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设立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备案主体应当自发生变化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管理部门提交《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信息采集表》进行备案信息更新。

(四)资料提交

1.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信息采集表;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营业执照;

4.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5.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 ICP备案证明;

6.食品安全组织机构设置和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

7.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8.网络食品交易备案证复印件(住所地在本省外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备案提供);

9.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备案证明(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提供)。

以上资料均需加盖公司公章。

(五)办理流程

1.申请:向经营所在地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工作人员进行初步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审核与备案:受理后,市场监管部门的经办人员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核,重点核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可行性,审核通过的,予以备案;

4.发放凭证:备案完成后,市场监管部门会向申请人发放《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备案凭证》或类似的备案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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