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6〕第27号)第八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备案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自建网站)备案申请表;
2.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通信主管部门出具的网站备案证明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