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5-09-13 12:34|栏目: 新闻中心 |浏览次数:

一、总则

(一)目的依据

为细化落实《江苏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加强本省商品条码管理,保证条码质量,促进条码技术在商品流通、生产管理等领域的有效应用,依据国家相关条码管理规定及《江苏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设计、印刷、应用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涵盖在本省从事商品生产、销售、物流配送等涉及商品条码使用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相关服务提供者。

(三)管理职责分工

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全面统筹全省商品条码管理工作,制定管理政策、规划,指导监督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工作,协调处理重大条码管理问题,组织开展全省性条码质量监督检查行动,推动条码技术标准实施与推广。

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商品条码日常监督管理,检查条码使用、印刷情况,受理条码相关投诉举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协助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开展专项检查与执法行动,指导辖区内物品编码机构工作。

物品编码机构:依据规定职责,承担商品条码具体实施事务。包括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初审、续展、变更、注销办理,商品条码技术指导服务,建立维护信息查询系统,及时准确公布条码注册、续展、变更、注销及印刷企业资质等信息,为企业和公众提供便捷查询服务。

二、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

(一)注册程序细化

申请材料补充:申请人除按《江苏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提交《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复印件外,还需提供企业基本信息介绍(含经营范围、生产规模、产品种类等),若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初审内容明确:物品编码机构在 5 个工作日内初审,审核申请材料完整性(材料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企业资质合规性(营业执照等资质是否在有效期、经营范围与申请条码使用场景是否相符),对申请材料存在问题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充或更正内容。

核准反馈时间: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通过后,物品编码机构应在 2 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并告知证书有效期、续展要求等重要事项。

(二)续展要求强化

提前提醒服务:物品编码机构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 60 天,通过短信、邮件、电话等多种方式提醒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办理续展手续,告知续展所需材料、办理流程及逾期未办理后果。

续展材料审核:单位和个人申请续展时,物品编码机构审核《系统成员证书》原件、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复印件是否与原注册信息一致,对信息变更的,要求先办理变更手续再进行续展。

(三)变更与注销规范

变更流程优化: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自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通过线上(物品编码机构官网指定系统)或线下(到物品编码机构办公地点)提交变更申请,上传或提交有关变更文件原件扫描件(如工商变更登记证明等)及《系统成员证书》原件,物品编码机构审核通过后,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系统信息变更并换发《系统成员证书》。

注销后续管理:单位和个人依法终止经营,自终止经营之日起 3 个月内办理厂商识别代码注销手续,物品编码机构注销后,及时在信息查询系统标注该厂商识别代码已注销,防止他人冒用,被注销单位和个人重新申请注册时,物品编码机构重点审核其前期条码使用合规情况。

(四)证书补发流程

遗失《系统成员证书》的单位和个人,自发现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物品编码机构提交补发申请(注明证书遗失情况说明、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原证书编号等信息),物品编码机构在 5 个工作日内核查,确认遗失后,10 个工作日内补发证书,并在信息查询系统更新证书补发记录。

三、编码、设计和印刷

(一)编码与设计规范

编码标准遵循: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商品条码 零售商品编码与条码表示》(GB/T 12904)、《商品条码 储运包装商品编码与条码表示》(GB/T 16830)等国家标准编制商品项目代码,确保编码唯一性、稳定性、无含义性,不得自行编制不符合标准的条码代码。

设计要求细化:商品条码设计尺寸、颜色搭配、条空比例等符合国家标准,保证条码清晰、完整、可识读,便于扫描设备准确读取信息,商品条码与商品包装整体设计协调,不得因包装设计影响条码识读效果。

备案流程简化:自编制商品项目代码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单位和个人登录物品编码机构指定线上平台,填写商品项目代码相关信息(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包装形式等),上传商品条码设计样稿,完成备案手续,物品编码机构在 10 个工作日内审核备案信息,对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修改。

(二)印刷企业资质与管理

资质条件明确: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除具备省级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应业务范围《印刷经营许可证》、保证印刷质量的技术设备、健全的印刷质量保证体系及检测技术人员和出厂检验能力外,还需拥有 2 年以上印刷行业从业经验,近 1 年内无因印刷质量问题受到行政处罚记录。

承印制度落实:印刷企业建立完善承印验证、承印登记、印刷品保管、印刷品交付、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等制度,承接商品条码原版胶片、电子文件制作或印刷业务时,查验委托人《系统成员证书》或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原件,留存复印件并登记存档(登记内容包括委托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承接业务内容、承接时间等)。

质量监督检查: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联合出版行政部门,每季度对印刷企业商品条码印刷质量开展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印刷设备精度、印刷材料质量、印刷工艺合规性、成品条码识读率等,定期公布检查结果,对连续两次检查不合格的印刷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商品条码印刷业务。

四、应用与管理

(一)重点产品条码标注要求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食品、卷烟、酒、饮料、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日用化学品、儿童玩具、家用电器、化肥、农药等预包装产品的企业,严格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等相关标准,在产品标识显著位置标注商品条码,条码标注位置、尺寸、颜色等符合国家标准,便于消费者和销售终端扫码识别。

(二)条码专用权保护

权利范围界定: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有权在核定产品范围内依法使用条码,禁止他人擅自使用其条码,有权对侵犯其条码专用权的行为依法维权。

侵权行为查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加强市场巡查,受理侵权投诉举报,对伪造、冒用他人商品条码,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使用已注销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等侵权行为,依法严厉查处,责令侵权方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按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销售者责任落实

进货查验规范:销售者进货时,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原件,留存复印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进货数量、进货时间、商品条码、供货方信息等),保存期限不少于 2 年,对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文件或商品条码存在问题的商品,拒绝进货销售。

店内条码使用管理:对已经标注合格商品条码的商品,销售者不得另行编制、使用店内条码,对店内加工销售的商品和变量零售商品,销售者使用店内条码应符合《店内条码》(GB/T 18283)等国家有关标准,在使用前 30 天内,向物品编码机构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店内条码使用范围、编码规则、商品信息等),物品编码机构对备案信息审核指导。

(四)境外注册条码备案管理

使用境外注册商品条码的生产者或代理销售者,自使用之日起 3 个月内,向物品编码机构提交备案申请,提供该商品条码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明确授权使用范围、期限等)、商品信息说明(包括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销售区域等)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物品编码机构审核备案材料,对符合要求的,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并在信息查询系统公示。

五、法律责任

(一)违规行为处罚标准细化

注册相关违规:未按规定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擅自使用商品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3000 元罚款;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处 1000 元罚款;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注销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1500 元罚款。

印刷企业违规:印刷企业为无《系统成员证书》或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5000 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将委托印刷的商品条码提供给他人的,处 8000 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印刷资质证书。

产品标注违规:生产者未在规定预包装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2000 元罚款;标注的商品条码不符合国家标准,影响识读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1000 元罚款。

其他违规:伪造、冒用商品条码,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使用已注销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10000 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 20000 元罚款。

(二)处罚执行与监督

处罚执行流程: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查处条码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立案调查,收集证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处罚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当事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监督与申诉:建立处罚监督机制,上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下级部门行政处罚行为监督检查,发现处罚不当及时纠正,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积极应对,依法处理复议和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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