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天,我们看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OC)办理流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OC,以下简称“运营合格证”),是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给从事商业运营活动的无人机(无人驾驶航空器)企业或机构的资质证明。
根据《管理规则》第92.647条的规定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即UOM平台,网址https://uom.caac.gov.cn)申请要求,运营合格证申请材料分为运营相关材料和经营活动资料两部分;而《征求意见稿》则规定了各材料的具体编写要求。申请材料及相关要求如下(*为必填项):
(一)运营相关材料
1、*符合局方所要求内容的手册。
运行手册内容包括:
(1)总经理声明、修订记录,运行人的组织结构、有关运行人员执行飞行运行时的职责概述,实施分布式操作的运行人还应当明确各运行岗位协作关系及各阶段指挥决策权;
(2)运营规范相关部分的摘录,包括经批准的运行区域、批准使用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作人员的组成以及批准的运行种类和经营种类;
(3)运行基本要求与限制,包括应当明确飞行前/后的检查要求、通信导航监视方式、一般运行要求和特殊运行要求、人员限制、空域限制、天气限制、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限制、重量和平衡限制等;
(4)飞行计划申报程序的说明;
(5)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检查大纲的说明,以及设备存放要求与标准维护程序的说明;
(6)飞行各阶段的标准操作程序;
(7)紧急情况下的操作程序,影响飞行安全的任何部件和系统故障都应当按紧急情况处理,并应当明确每位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作人员(如:操控员/观测员)的职责分工;
(8)仪表或设备不工作时的运行程序,以及特定类型的运行所需的设备在飞行中发生故障或失效时,判断是否放行和继续飞行的程序;
(9)由运行人发出的或局方要求的有关运行的其他程序和政策指令;
(10)报告和记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机长或授权操作人员在飞行前、飞行中和飞行后发现的不正常情况的程序;
(11)应急处置流程;
(12)事故报告程序;
(13)不同类别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对操控员资质、训练要求等;
(14)对于实施分布式操作的申请人,还应包含分布式操作运行等级的描述、风险识别、安全控制和持续改进方面的内容;
(15)对于审定类除满足CCAR-92.695条要求外,还应当包括:
(a)机长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需要在非计划地点进行维修和获取服务时需要遵守的程序;
(b)航空器加油、清除燃油污染、防火(包括静电防护),以及加油期间管理所需遵守的程序;
(c)对于载运人员的运行,还应当包括对乘客进行安全讲解时需遵守的程序;
(d)对于载运危险品的运行,还应当包括对货物运输的安全管理要求等;
(e)符合局方规定的保存和查询维修记录的系统(包括电子系统)考虑起飞、着陆和航路等条件因素进行性能计划的程序。
2、*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设备设施的购买合同、租赁合同或者协议文件的副本。
申请人应当提交至少包含下列内容的说明:
(1)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国籍标识和登记标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型号(厂家/型号/系列)、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类别、实名登记信息;
(2)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设备设施,包含引进方式(自有或者租赁,对于租赁的还需注明具体出租方和租赁方式)和引进时间;
(3)对于中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还应当描述适航证件和主最低设备清单;
(4)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控制方式,包括运行控制系统的描述(自建或引入第三方提供的方式);
(5)实施分布式操作的申请人,应具体说明其使用的自动飞行系统的型号、软硬件构成、系统架构、功能及设计运行范围限制等。
3、*与管理人员、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签署的劳动合同。
管理人员、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劳动合同副本,以及分布式操作的人员资质能力说明。
4、*说明计划运行的性质和范围的文件。
拟实施运行的运行概况说明与评估报告,包括:
(1)运行风险评估报告,包括运行概况描述、初始地面风险等级、初始空中风险等级、用于降低地面风险等级的缓解措施、用于降低空中风险等级的战略缓解措施和战术缓解措施、评估结论、运行安全目标与达到相应安全运行置信水平的证明材料,以及局方要求运行人提供的其他文件;
(2)规章符合性验证评估报告,包括填写完整的规章符合性检查单及相关支持性材料。
5、*符合局方要求的保证持续具备按照制度、规程、手册,实施安全运营能力的运行风险评估报告及测试验证文件。
要求同第4项。
6、*申请人符合本规则所有适用条款的符合性声明。
申请人提交一份符合拟申请的CCAR-92部相应运营许可所有适用条款,以及遵守相应运行规则的符合性声明。
7、运营安全评估日程表。
8、其他材料。
(1)训练大纲
对于申请按照审定类实施运营许可,或实施分布式操作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满足CCAR-92部第92.685条要求的训练大纲,包括:
(a)地面训练设施和飞行训练设施,以及授权教员;
(b)飞行机组成员所操控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类别或者型号的地面与飞行训练;
(c)飞行机组的协同训练,以及由发动机、机体或系统故障引起的各种类型的应急和非正常情况下的处置程序训练;
(d)地面站故障,包括失火、自然灾害(如地震)或者其他非正常情况;
(e)非正常飞行姿态的原因及改出训练;
(f)在飞行程序中威胁和差错管理的人为因素有关的知识与技能,保证所有飞行机组成员熟悉所担负的职责及其他飞行机组成员间的职责关系;
(g)危险品运输方面(如适用)的训练;
(h)无人机装备探测和规避功能,应当确保每名操控员都接受了适当训练,并能熟练使用此设备;
(i)定期复训的管理要求,包括复训周期、机组资源管理、履职胜任能力评估。
(2)维修管理手册
拟申请按照审定类实施运营许可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满足CCAR-92部第92.707条要求的维修管理手册,包括:
(a)维修主管声明;
(b)机构和人员职责;
(c)持续适航文件和维修工作单的管理;
(d)维修方案和可靠性管理;
(e)主最低设备清单和推迟修复控制;
(f)维修计划控制;
(g)维修人员资质管理;
(h)维修工具设备和器材管理;
(i)维修实施管理(含维修记录的保存要求);
(j)供应商和送修评估管理;
(k)安全质量管理(含报告要求和适航年度评估);
(l)相关工作表格样式和附件。
(二)经营活动资料
申请从事经营活动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3、*拟申请的经营种类及相关说明材料。
根据拟实施的经营活动,选择载客、载人、载货、培训、其他类的经营种类。其中,对于仅从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培训飞行活动的单位,可申请“培训类”经营种类,且无需签发运营规范。
4、*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的声明。
5、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管理团队合规性声明文件(涉及外商投资)。
6、操控员执照信息。
7、操控员的劳动合同证明。
8、投保责任险。
9、具有合法占有使用民用航空器的购买或者租赁合同或等效购机凭证。
10、无犯罪记录声明。
11、需按照民航局要求取得适航证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提供适航证书。
12、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