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已运营(运行)或新建的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需要进行安全等级保护备案。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基础信息网络:如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互联网等。其中,跨省全国性业务专网可作为一个整体对象定级,也可分区域划分为若干个定级对象。
工业控制系统:涉及电力、石油、化工、交通、水利等重要行业的工业生产过程控制系统,如电力监控系统、智能制造控制系统等。
云计算平台:包括公有云、私有云、混合云等各类云计算基础设施和服务平台。
物联网:通过感知层、网络层和应用层实现物与物、人与物之间互联互通的信息系统,如智能交通物联网系统、智能家居物联网系统等。
采用移动互联技术的信息系统:如移动办公系统、手机支付系统、移动政务应用系统等。
大数据:用于数据存储、管理、分析和挖掘的大数据平台和相关应用系统,涉及大量个人信息、敏感信息或重要业务数据的大数据系统。
其他信息系统:除上述类型外,其他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较大影响的信息系统,如金融机构的核心业务系统、政府部门的重要业务系统、大型企业的关键信息系统等。
此外,隶属于中央的在京单位,其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并由主管部门统一定级的信息系统,由主管部门向公安部办理备案手续;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在各地运行、应用的分支系统,应当向当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