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以下信息技术服务单位的符合性评估活动:
1. 实施《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第 1 部分:通用要求》的需方单位。
2. 实施《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服务能力成熟度模型》的基本级(四级)、拓展级(三级)、改进(协同)级(二级)、提升(量化)级(一级)等供方单位。
(二)申请条件
通用、四级、三级基本条件:
具有法人地位。
已按照通用要求/四级/三级建立了运维服务能力体系,且有效运行 6 个月以上。
能够提供运维服务能力管理、人员、资源、技术和过程等方面的有效证据。
2. 二级基本条件:
持有三级证书 1 年以上。
已按照二级标准要求建立了运维服务能力体系,且有效运行 6 个月以上。
能够提供运维服务能力管理、人员、资源、技术、过程、应急和交付等方面的有效证据。
3. 一级基本条件:
持有二级证书 3 年以上。
已按照一级标准要求建立了运维服务能力体系,且有效运行 6 个月以上。
能够提供运维服务能力管理、人员、资源、技术过程、应急、交付、质量等模型的有效证据。
(三)监督管理和罚则
ITSS 分会可通过评估机构自评、同行评议、评估结果抽查、征求申请或获证单位意见等方式,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及其评估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 获证单位自获证之日起,每年应接受评估机构实施的监督评估,以保证证书持续有效。
3. 评估机构完成监督评估后,应向 ITSS 分会提交监督评估报告和相关材料。ITSS 分会对监督评估结果进行确认。
4. ITSS 分会在工作平台公布监督评估结果。按期完成监督评估的获证单位,其证书持续有效。逾期未完成监督评估的获证单位,证书暂停 3 个月,3 个月后仍未完成监督评估工作的,证书自动注销。
5. ITSS 分会可对获证单位的信息技术服务能力体系运行、证书使用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6. 申请单位或获证单位在初次评估、再评估、监督评估及变更等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或不配合相关工作等行为,ITSS 分会可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暂停评估、降级,暂停或撤销证书等处罚。
7. 获证单位在证书使用过程中,存在涂改、伪造、租用、借用等行为,ITSS 分会可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降级,暂停或撤销证书等处罚。
(四)认证周期
认证周期预计需要 4-6 个月。
注:
1. 证书有效期 3 年,获证单位需延续证书有效期的,应在证书有效期期满前提交再评估申请,再评估程序同初次评估。通过再评估的获证单位,ITSS 分会换发新证书。未完成再评估的获证单位,证书到期后自动注销。
2. 获证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名称、地址等一般变更,应在变更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向 ITSS 分会提出证书变更申请。ITSS 分会核实后办理证书变更手续。
3. 获证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分立、合并、重组或业务调整等重大变更,可向 ITSS 分会提出证书变更申请。对符合变更要求的,ITSS 分会组织变更评估,通过变更评估的换发新证书。
(五)基本材料清单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及其他管理体系证书复印件(可选)。
3. 运行维护服务能力成熟度证书复印件。
4. 运维服务业务发展历程。
5. 实施运维服务能力成熟度对服务能力提升及业务发展的促进情况(包括对业务提升、效率提升、客户满意度、管理指标提升、服务质量等方面)。
6. 组织级运维服务目录。
7. 组织架构和职责说明。
8. 运维服务能力管理计划、指标体系及相关报告(报告中至少包括三个月以上的指标达成情况及趋势信息)。
9. 运维服务能力管理内审和管理评审相关制度、计划和报告及内审检查表。
10. 运维服务质量管理制度、计划及报告。
11. 运维服务人员管理相关制度(包含人员储备制度及计划、培训管理制度及计划、绩效考核制度、岗位职责说明)。
12. 运维服务工具应用情况说明(专用工具对组织不适用时可不提交)。
13. 服务台管理制度及应用情况。
14. 备品备件管理制度及应用情况(不适用的组织不提交)。
15. 知识库管理制度及应用情况。
16. 运维服务技术研发规划及成果说明。
17. 运维服务过程管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