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条形码信息与产品不一致时,处罚措施主要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及各地因地制宜出台的实施细则来执行。这一行为不仅违反了相关法规,扰乱市场秩序,还可能对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不同主体的违规行为面临的处罚各有不同:
生产企业违规的处罚:若生产企业使用未经核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商品条码,在商品包装上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伪造商品条码,以及使用已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将被责令改正,并处以 30000 元以下罚款 。比如,某小型食品生产企业为节省成本,未注册商品条码,擅自使用其他企业的条码印在自家食品包装上,被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后,除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召回问题产品外,还被处以 20000 元罚款 。再如内蒙古镶黄旗蒙德科贸有限公司,其销售的茶叶条码扫描后的规格信息与商品包装标识标签上的规格不符,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最终被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 5000 元 。
销售者违规的处罚:销售者若经销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商品,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会被责令改正,处以 10000 元以下罚款 。像安徽壹品生鲜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 “心雅梦” 珊瑚绒清洁巾及 “艾菲尔” 木梳,其标签上标注的制造商与通过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扫描商品条码查询到的注册企业名称不一致,就属于此类违规情况 。若销售者销售使用未经核准注册、伪造、冒用、转让或者终止使用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商品,依据地方规定,如《湖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由质监部门责令改正,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 。此外,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等不正当费用,干扰商品条码推广应用的,供货商可依法要求退还 。
印刷企业违规的处罚:印刷企业若为未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由质监部门责令改正,处 30000 元以下罚款;若未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印刷商品条码,造成商品条码无法识读或者误读的,由质监部门责令改正,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 。例如,某印刷企业为获取更多业务,在未核实委托人是否具备合法条码使用证明的情况下,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后被发现,被处以 15000 元罚款 。
除了上述行政处罚外,条形码信息与产品不一致还可能引发其他后果。一方面,消费者若因购买到此类商品权益受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向商家索赔。若商家行为构成欺诈,消费者有权要求增加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另一方面,企业的违规行为会影响自身信誉,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可能面临消费者信任度下降、合作方终止合作等风险,对企业长期发展造成负面影响 。